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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蔡继明,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教授;曹越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刘梦醒,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
摘 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之一,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然而,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过程,推进共同富裕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必须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战略目标相协调,必须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在此前提下,本文进一步阐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与实现共同富裕的关系,解释共同富裕原则与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一致性,并基于比较生产力概念提出判断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合理性的标准,具体分析三次分配原则与共同富裕分步实施的相关性。
关键词:共同富裕;分配制度;效率与平等;合理收入差距;比较生产力
一、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过程
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根据邓小平有关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共同富裕的实现要先后通过如下三个过程。
(一)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
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资本主义之所以终将要被社会主义所代替,正是因为社会主义能够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生产力。所以说,“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另一方面,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无论是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都不是在马克思所设想的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力基础上产生的,而是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建立起来的,所以,上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会自发地显现出来。如果说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发生的社会主义革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那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的国家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改革开放本身也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只有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总体达到高收入国家的水平,才能为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之所以成为人们所憧憬向往的理想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因为剥削就其无偿占有他人财富的本质而言,既有违人类共有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也不是合理的经济行为。至于两极分化或贫富悬殊不仅违反公平正义,导致社会动荡分裂,而且会造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扭曲,抑制经济可持续发展。所以,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为前提。
然而,消灭剥削并非要禁止通过剩余劳动的物化积累和学习知识、研发创新的人力资本提升而合理的逐利行为,消除两极分化也不是追求绝对平等,这种否认任何差别、追求同步富裕的绝对平均主义必然泯灭人们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创造更多财富的积极性,从而最终导致普遍贫穷。
正是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才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不仅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也要消灭贫穷。由此才开启了改革开放时代,迎来了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打破了铁饭碗大锅饭,确立了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制度。当然,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收入差距也在逐步扩大,这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既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又要消灭贫穷,实现共同富裕,就只能在效率与平等之间做出抉择:是更追求效率,容忍较大程度的不平等,以期将来在财富更加丰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还是更注重平等,以较大的效率损失求得共同富裕。
(三)先富带后富
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1986年8月,邓小平在视察天津时的谈话中指出:“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
先富共富思想是邓小平经济思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闪耀着智慧的光芒。邓小平认为,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至少有两个重要特点是必须看到的:一个是底子薄,另一个是人口多耕地少。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因此,邓小平提出,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事实证明,让部分地区、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和政策,是非常有效的。让那些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人先富裕起来,对于整个社会的财富涌现,具有非常强的激励效应。
共同富裕意味着全体人民都过上富裕美好的生活,是全社会所有人的整体富裕。一方面,它所描述的不是少数人富裕的状态,与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反义。作为一个过程或者行为,共同富裕意味共同致富和共同发展,全体人民都有追求发展、勤劳致富的共同权利和机会,通过共同努力和共同奋斗的过程,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它与平均主义的“均富”不同义,不是没有差别的同步富裕,而是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通过先富带动后富。
二、共同富裕必须与我国发展阶段协同推进
(一)推进共同富裕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
中共十三大(1987):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国从五十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实现,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中共十四大(199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至少上百年的很长的历史阶段,制定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
中共十五大(1997):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仍处在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共十六大(2002):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中共十七大(2007):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
中共十八大(2012):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二)推进共同富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战略目标相协调
中共十九大(2017):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中共十九大提出了从2020年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的两阶段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进一步提出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根据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规划,共同富裕必须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协同推进。2022年,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了“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共同富裕无疑是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在把社会可分配的财富蛋糕不断做大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望。
三、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界定
中共十三大首次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描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中共十五大(1997)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2019)则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充分证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才能有效推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同等保护”与“两个不可侵犯”
为推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共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提出了“两个同等保护”,即“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产权保护制度方面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明确规定“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和合法利益同样受到国家保护。
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上述“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同等保护”与“两个不可侵犯”必须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
(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充分就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前提。民营经济提供了80%以上的存量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我国目前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高达2.56倍,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我国目前农村居民的收入一半左右来自3亿左右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工资收入。不仅如此,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期全面现代化实现之时,还将有数亿农业转移人口到城市就业,城镇化发展也需要不同行业、不同技术水平、不同熟练程度、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劳动力就业,需要各类人才持续流入,需要吸引外来人口就业、创业和定居。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才能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从而通过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
四、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一)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共十三大在明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同时,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共十五大则把多种分配方式概括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而中共十六大则把多种分配方式进一步概括为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中共十七大更进一步将其提升为分配制度。从中共十八大到十九届四中全会,由要素市场评价要素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不断完善,这就把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的按劳分配扩展到了按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对社会财富的创造所做的贡献分配,从而能够调动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和财富创造力,使财富的各种源泉充分涌流,如此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才能使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财富
按照邓小平理论,共同富裕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为前提的。既然共同富裕要以消灭剥削为前提,那就需要首先做到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只有在报酬与贡献相一致的初次分配基础上,才能通过再分配的调节,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也只有在初次分配领域全面贯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才能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精神,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
将非劳动收入与剥削收入区分开来,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与保护私有财产就会顺理成章,消灭剥削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能并行不悖,从而彻底摆脱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束缚,使保护私有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理论依据。
五、实现共同富裕与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一致性
(一)准确理解推进共同富裕的原则:处理好效率和平等的关系
共同富裕的核心是处理好效率和平等的关系。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分配原则,在三次分配中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平等的关系。但是效率与平等这两个问题,未必要在同一次分配中同时解决,各次分配中要解决的问题应有所侧重。
所谓效率优先,就是坚持机会均等,全面贯彻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使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的贡献相一致,这样才能调动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使创造财富的各种源泉充分涌流。为此,要建立和健全生产要素市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平等保护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权益,消除所有制歧视、行政性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导致的报酬与贡献的偏离。
所谓兼顾平等,就是在财富的再分配中,通过税收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调节,把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所能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逐步缩小相对收入差别,避免重蹈平均主义覆辙,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阶段,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过去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产力中既含有诸多世界先进的部分,也有传统落后的部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差距仍然较大。虽然目前我国综合国力、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得到显著提高,持续向高收入国家坚实迈进,但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尚未改变,相较于发达国家3万美元以上的人均GDP,我国在分配领域还必须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原则,仍需把社会可分配的财富蛋糕不断做大,在此基础上,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望。
平等(包括机会平等和收入平等)是实证概念,公平是规范概念,收入平等的不一定公平,收入不平等未必不公平,关键是采取什么样的价值标准作为公平的尺度。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和发展生产力的任务出发,在初次分配领域唯一公平分配的原则只能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可分配的蛋糕越做越大。因此只有在初次分配中坚持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确保机会平等,在二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平等,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平等与效率之间达到动态平衡,在三次分配中坚持自愿的原则,才可能形成一种公平的分配关系。
(二)判断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合理性的标准
研究和解决我国收入差距问题,需要首先辨别收入差距中合理与不合理的成分,确定合理收入差距的尺度。
我们从初次分配的角度,将城乡居民比较生产力的差别作为判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否合理的标准:由城乡居民比较生产力差别决定的收入差别是合理的,超过这一差别的部分是不合理的。即收入差距符合机会平等的情况下是合理,不符合机会平等的情况则是不合理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相对收入公式(1)如下所示:
(1)
通过对城乡居民不合理收入差距的分解,可以得出,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56倍,而根据本项目组的测算,城乡比较生产力系数为1.395,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中54.5%(1.395/2.56)是由城乡比较生产力的差别决定的,这部分收入差距有其合理性,但还有45.5%是不合理的。其中,城乡土地同地不同权是城乡居民财产净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且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异导致城乡居民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等转移净收入具有明显差别,此外还包括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别。
首先,由城乡比较生产力差别决定的相对收入差别反映了社会分工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我们从“三个有利于”“效率优先”和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出发,就应该承认这部分相对收入差别的合理性。即使从“兼顾平等”的角度认为这部分收入差别不宜过大,也不应该去直接缩小这部分收入差别,而应该在如何缩小城乡之间比较生产力差别上做文章。其次,超过城乡居民比较生产力差别的收入差别应该缩小乃至消除。由价格扭曲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就业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造成的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别,无论从平等还是效率的角度看都是不合理的,要予以消除。
六、多次分配原则与共同富裕的分步实现
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呈现出收入不平等偏高的现象。我国的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的0.288,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后开始下降,到2020年下降到0.468,但仍然高于国际警戒线0.4。与OECD部分国家的基尼系数(见表1)相比,我国的基尼系数明显偏高。而且,我国居民的财产差距要远大于收入差距。根据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2021》的数据,2020年中国财产差距基尼系数达到0.704,虽然低于巴西、俄罗斯、美国,但却高于法国、意大利与日本。
表1 OECD部分国家基尼系数
数据来源:OECD数据库,https: // data. oecd. org/ ine qua lity/ income- ine quality. htm。
目前的居民收入不平等是三次分配后的结果,应该在初次、二次和三次分配中坚持相应的分配原则,在分配的各个环节实现各自的目标,从而分步实现共同富裕。
(一)初次分配讲效率,应坚持机会平等
初次分配注重经济效率,就是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以实现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富裕的基础。初次分配只要是机会均等前提下符合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但我国目前在初次分配领域依然存在机会不均等、政策不统一、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在以下四个层面。
其一是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差异造成的城乡居民就业和财产性收入等机会不平等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大。
首先,城乡居民财产收入差距突出,目前高达11倍。这主要是城乡居民宅基地同地不同权造成的:城镇居民对自己的房产具有完整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住房连同宅基地可以出租转让抵押,而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只能使用,没有收益权和抵押物权。因此,应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更好地保障农民通过财产获得经济收入的机会,缩小城乡财产性收入不合理差距。
而且,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也存在结构上的不合理。就户籍看,2016年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相当于城镇职工月平均收入的57.0%,其中户籍不同造成的收入差距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对“2019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可知,在农民工和非农民工之间尚有很大程度的收入差距是不符合初次分配原则的不合理成分(见表2)。
表2 不同所有制、身份和行业合理收入差距测算结果
数据来源:作者整理。
其二是分所有制看,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 318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 761元,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仅为非私营单位的61.6%,且差距不断扩大,其中相当一部分产生于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行业的地位不平等。如表1所示,根据笔者的测算,国有企业就业人员与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差距中存在10%—13%的不合理成分。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部分从业人员在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特权,不合理差距的比重可能被低估。
其三分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看,如表2所示,2019年垄断行业的平均时薪是竞争行业的1.41倍,其中有10%左右不符合初次分配报酬与贡献相一致原则。由于行政垄断和所有制垄断造成市场和行业准入、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政府财政支持和财政补贴、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机会不均等,由此导致彼此之间劳动者收入差距和企业利润差距过大。
其四是分就业合同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收入普遍低于正式工,有的仅为同岗位正式工的一半左右,其中同工不同酬的成分无疑是劳动保障制度和相关法规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
综上所述,应当进一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所有制结构、行业的垄断性等与劳动生产力无关因素对劳动者报酬的影响,缩小初次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不合理收入差距。具体来看,应重点关注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公平问题,杜绝户籍身份歧视;并且加强农村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的技能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比较生产力差别,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应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规范,防范行政垄断和所有制垄断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出现。同时,推动实行市场化工资谈判机制,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和相关法规,让工资水平更加符合劳动者的生产力水平和市场供求关系。
(二)二次分配讲平等,应适度调控收入差距范围
二次分配是要把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普遍可接受的适度范围内。如前所述,即使是在初次分配中坚持了效率优先,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贯彻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如果由此形成的收入差距过大,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也会使人们普遍感到不公平。要将收入差距调节到适度的范围,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目前,我国的二次分配结构中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表现,需要进一步深化收入再分配的结构性调整。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二次分配存在“负福利”现象。所谓“负福利”是指如果把福利算到收入里,其结果会比初始分配更加不平等,如果把二次分配加上去,基尼系数会变大,而非变小,造成福利的“负福利”性质。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虽然农民等低收入群体也能获得一定的福利,但是由于与单位、身份挂钩,高收入群体往往福利较高,低收入群体则往往福利较低。虽然考虑数据可获得性,不能直接对比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下的基尼系数,但可以通过企业、广义政府与住户部门初次和二次分配总收入比重对比对居民收入再分配情况进行初步分析。2000年以来,经过经常转移后最终的可支配总收入分配结构表明我国住户部门收入在二次分配后比重均存在明显的下降现象,说明居民整体收入出现了“负福利”现象。虽然从住户部门整体的再分配收入比重变化看2020年出现了好转,但二次分配仍应格外注意保护劳动者的福利,避免产生逆向调节的结果。
进一步,看住户部门内部的收入再分配情况,相比于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纳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60%,我国存在工薪阶层税负重、富人税负轻的现象。2018年我国个税法做了调整,劳动所得采用综合计税,最高税率45%;经营所得采用分类计税,最高税率35%;资本所得采用比例计税,固定税率20%。调整后的结果表明,低收入劳动阶层税赋减轻了,高收入劳动阶层赋税加重了;但资本税赋依旧偏轻,使得富人整体税赋偏轻。
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可以通过再分配调节手段有效降低收入不平等。英国经过个税调节,收入基尼系数由0.5降至0.37;加拿大由0.469降至0.359;澳大利亚个税加社会保障,基尼系数由0.469降至0.297。我国应该进一步通过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调节收入结构,特别是保护低收入群体的收入。
具体而言,建议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如下调整。
第一,各类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都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统一简化为四级累进税率,即5%、15%、25%、35%(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到35%)。为此要相应地取消如下三项免税规定:
其一,取消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年以下者的股息和红利所得按50%征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年以上者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免税的规定;
其二,取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的规定,实行中外居民按国民待遇同等纳税;
其三,取消股票转让的溢价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第二,各级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应比现行税法的规定有大幅度提升(可参考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规定),起到实质性减税作用。
第三,对实体私营企业所有者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实行抵扣,具体抵扣办法可进一步研究。
第四,规定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税率超过20%或超过有关加征规定的部分中,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按占个人综合所得的比例减按20%征税(或按相关加征规定的税率征税)。
最后,我国再分配结构还存在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户籍常住人口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据测算,2018年农民工在就业、居住、社会保障、子女义务教育、公民权利等五个方面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只分别相当于市民的60%、27.76%、57.64%、80.92%、37.11%,对这五项指标进行简单的算术平均,可得到2018年我国农民工公共服务的市民化程度只有52.69%。因此,应继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社会保险缴款、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以及其他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农村居民的社会福利,以助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三)三次分配讲爱心,应秉持自愿原则
在三次分配中要倡导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进行关爱扶助的公益行为。2019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相较初次分配、二次分配而言,三次分配更强调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它通过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三次分配的发展离不开慈善事业的有力配合。一方面,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更加凸显,在慈善捐赠额度方面,2017—2021年,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由729.2亿元上升至1 192.5亿元;在慈善组织数量方面,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有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1.4万个。另一方面,三次分配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慈善法》中三次分配的相关条款修订,尚未充分体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特点,程序、组织、监督以及捐赠形式等尚需进一步规范。应进一步增强三次分配主体的规范性,因地制宜地推动三次分配开展,有效提升其经济和社会效能。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社会公益慈善意识增强,慈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以进一步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2016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愿开展所列出的六种公益活动,第四条又特别强调了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将自愿作为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慈善捐赠的界定,也同样强调了必须符合自愿前提。三次分配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基于道德的考虑,而非法律的强制要求,具有正外部性。共同富裕涉及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多层面,因此三次分配也必然是多层面的。其规范除《慈善法》之外,还需财税法、公司法等相互配合,也需要多部门之间加强协作,以规制主体行为、完善法律体系构建,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2024年第1期,注和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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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盼 孙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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