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新闻联播12月22日播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12月15号至16号对七台河市东风煤矿“11·27”矿难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根据审理情况,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5名被告人先行判决,并于今天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原矿长马金光、原副矿长强华、李志恒,原总工程师姜恒本及媒质科科长张树新等被告人六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
法院认为, “11·27”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是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然结果。公诉机关指控上述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上述5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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