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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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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于三国吴宝鼎二年(267年)设县,元贞元年(1295年)萍乡由县升格为州,明洪武二年(1369年)由州改为县,清朝时属江西省袁州府。民国3年(1914年)属庐陵道,民国15年直隶于省,民国20年,属第八行政区。新中国成立后属南昌专区,1959年1月,南昌专区改名为宜春专区,萍乡属宜春专区。
1957年,中共萍乡县委向中共江西省委申请成立以萍乡城为中心的萍乡市。1958年1月13日,中共江西省委经过常委会和省委书记处办公会两次研究批复:暂缓考虑。1960年3月19日,省委、省人委决定建立萍乡市,属省管辖,仍保留萍乡县建制,市、县合署办公。
1960年9月30日,国务院召开的104次会议决定,设立萍乡市,撤销萍乡县,以原萍乡县的行政区域为萍乡市的行政区域,由宜春专区代管。
197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萍乡市改为省辖市,行政区域不变。
萍乡获批为省辖市的影响广泛,意义深远。首先,行政机构体制发生变化,成立了一批新机构。如1970年5月成立了市建工局、交通局,6月设立了萍乡市电影管理站,7月成立了萍乡市卫生学校等等。
其次,助推了萍乡的城市建设和管理。1970年9月20日,萍乡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布告》,这是萍乡市划为省辖市以来首次发布以城市建设为主题的布告,使城镇建设逐步走向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市容市貌更加整洁。
再次,成立了众多经济实体,经济建设明显提速。1970年3月至12月,我市成立了以萍乡市冠名的企业多达20余家,如萍乡市电线厂、萍乡市无线电四厂、萍乡市橡胶厂、萍乡市林业机械厂等等。
来源:萍乡档案
原标题:《今天,萍乡建市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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