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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概念

   日期:2024-11-10     移动:http://mip.riyuangf.com/quote/617.html

摘 要

网络暴力的概念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一、关于微传播的研究

二、 关于伦理失范的研究

三、 关于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研究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一、研究创新

二、研究不足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微传播概念界定

二、传播伦理相关概念界定

三、伦理失范相关概念界定

第二节 相关理论概述

一、儒家的伦理思想

二、责任伦理理论

三、网络行为规范力理论

四、破窗理论

第三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现象与影响分析

第一节 微传播谣言泛滥程度严重

一、谣言散播呈专业化和周期性特点

二、谣言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第二节 微传播中网络暴力现象突出

一、普通人遭受网络暴力概率增加

二、对当事人心理伤害严重

三、语言暴力成为普遍存在

第三节 微传播中隐私泄露涉及面广

一、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泄露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

第四节 微传播低俗文化影响社会风气

一、微传播标题党大行其道

二、语言污染从网络空间衍生至纸质媒体

三、无底线恶搞扰乱社会主流价值观

第五节 微营销手段涉嫌违反广告法

一、欺诈式营销传播风头强劲

二、咒骂祝福式营销传播暗藏胁迫

第四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

第一节 社会环境层面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公民心理发生变化

二、社会矛盾和生活重压催生网民泄愤情绪

三、微传播法律条例不够完善

第二节 网络传播层面的原因

一、微传播本身的碎片化特点

二、微传播本身的信息机制

三、微传播对把关人机制的消解

四、微传播的病毒式式扩散特点

第三节 个人行为层面的原因

一、虚拟空间用户主体道德感的弱化

二、微传播用户媒体素养的欠缺

三、传播群体集体窥私欲的旺盛

四、网络从众心理的影响

五、对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的追求

第五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的规制

第一节 完善并严格执行微传播治理法规

一、政府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治理法规

二、行业协会并倡导自律规约

三、传播社区积极推出并宣传微传播规约

四、加强微传播治理的执法力度

第二节 做好微传播平台运营管理

一、以技术设计提示微传播用户的道德意识

二、对微传播内容进行适度监督

三、对微传播用户伦理失范行为及时惩戒

四、使用专门账户和技术手段迅速辟谣

第三节 加强微传播用户的道德伦理教育

一、明确微传播的道德伦理底限

二、加强网络人际传播道德教育

三、加强微传播用户的责任意识教育

(一)网络暴力理论维度的探讨与现状分析

网络暴力这一名词的内涵与外延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其概念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它大致蕴含两方面,一是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散布的有一定影响力的言论;二是网络暴力是网民通过公布当事人隐私极大地影响了事人的生活。网络暴力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它无须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现实版的拳打脚踢,它建立在传统的口水战之上,又是对口水战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的崛起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我国各种时事消息的传播、公民民利的行使都依赖于网络的发展。网络的虚拟性、非理性同时也滋生出网络暴力这一现象。

“虐猫事件”真正将人们带入“人肉搜索”时代。人肉搜索像一张网络通缉令,任何违背网民意愿的事件和人物都有可能成为网友的合力追击对象。姜岩死亡博客案和铜须门事件都深受人肉搜索的影响。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网络暴力的虚拟性、匿名性。由于互联网不采用实名制,网民能最大程度隐藏自己的身份,不受现实社会生活羁绊,道德、责任意识下降,易受其他网民激烈言语的吸引。正是这样,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就会脱离一般的社会制约,而变的更为暴力。

网络暴力的非理性性。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是人类普遍具有的两大特性。人们处事奉行敌友、善恶的两极化标准。网民以青少年居多,青少年受网络暴力游戏荼毒,容易形成凡事不考虑后果、反叛易盲目和有事不废话就决斗的处事特征,加上青春期躁动的心理,在网络上容易扮演“愤青”角色。

网络暴力的群体化效应与审判性。人类具有天生的脱离群众的恐惧症,根据传播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如果个人在群体之中发出不一样的意见就会受到孤立,为不被孤立个体往往选择随大众。而且一些网民具有审判瘾,在现实生活中表达的观点无人关注,在虚拟社会中为一雪现实中的耻辱,往往发表最极端最强烈的语言。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及功能

网络暴力侵犯公民权利,践踏公民尊严。当事人通过发表一些打破道德底线且具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论践踏人权。王宝强离婚一案当中,网民人肉搜索马蓉的隐私信息,争当最高明的侦查心理学家,无视基本人权。

网络暴力扰乱网络秩序,无视法律规制。网民盲目跟风,对网络事件加以炒作,不按社会规范行事,导致网络秩序混乱不堪。网民对现实生活中对法制行政体制制度的片面刻板印象在网络上消除了后顾之忧就肆无忌惮的发表鼓动性言论,以为在群体的庇佑下可以无法无天,司法公信力的弱化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性都导致网民试图逾越道德底线,无法法律现象的发生。

事物的发展是辩证统一的。我们既要防范网络暴力带来的不良影响,又要看到其积极作用。网络是底层群众表达心声的通道。群众对现实生活不满情绪的发泄,是社会进步改革的重要力量。信息化革命时代到来以前,大部分人习惯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官僚腐败现象选择闭口不言,根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可知,人们是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做一件事付出的代价大于他所获得的快乐,人往往会选择逃避。自古以来官官相护,使人畏于强权不敢上访。信息时代反腐检举成本低廉并有极大的安全保障,网络平台的公平性给了个体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有助于将人们从对社会现状无力感解脱出来。公民的正常的利益期待得到满足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以及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网络暴力治理研究

面对日益突出的网络暴力现象和滞后的政府管理,应推进网络暴力治理在加强顶层设计和增进社会公识中齐头并进。笔者就如何规避网络暴力认为:

(一)发挥道德价值,促进网民自律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讲究教化,不经教育感化,即便列入法律,以国家强制之力予以保障,实际效用也无所发挥之地。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可知,著作权人一稿多投本属违法行为,可现实生活遵守此规定的人恐寥寥无几。法律明文规定却无人遵守,一则人们架空法律,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二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可能会衍生出很多问题。资政议员胡i泰在道德与法律之争中说,“道德的范围宽,法律的范围窄,法律是国家的制裁,道德是生于人心的。所以关系道德的事,法律并包括不住。”前人所言,于今日网络暴力之事,是具有借鉴意义的。笔者建议应弘扬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传播积极健康网络文化,加大网民思想道德教育力度,发挥思想意识的先进作用,促进网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二)立足技术发展,规范网络运行

网络技术尚不够完善,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催化剂。笔者认为,一方面,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意识,增强互联网社会责任感。各大网站仍进行实名制,网站后台运营者应做好登记备案,应对网络暴力事件难以追到幕后黑手这一大问题,但同时也要注意衡平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大网络技术研究投入,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过滤不良信息。

(三)加大教育投入,培育健全人格

许多法律意识欠缺的网民可能违法而不自知,政府应该加大教育投入,让人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网络青少年是年龄结构中最无所事事的群体,不被关注,青少年为摆脱现实世界的无助感与无力感,沉溺于网络游戏,而游戏暴力的打杀片段又会直接影响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笔者认为,教育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应加大教育投入,注重教育青少年的德育,培养青少年良好品行,对青少年注重心理辅导,使青少年拥有完善、健康的性格。通过个别教育促进集体教育的形成与发展,利用集体力量来教育个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使用文明的公共话语。

四、结语

对待网络暴力现象,我们要客观分析,不能因噎废食。通过对网络暴力现象蔓延的分析进行自我反思,从而净化网络环境,最大程度上发挥网络的使用价值。另外,网络暴力现象是层出不穷的,网络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从宏观微观方面双协调,既要合理规划法律制度、政府政策的顶层设计,又要注重社会道德规范的养成。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及规范作用等,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使人们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教育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对一个人的思想、世界观、价值观以及人生观会产生深刻的影响,通过伦理道德教育可以增强网民的认同感以及安定感。

【参考文献】

广州视窗继在10月推出大型“情系粉红丝带,活出女人精彩”策划活动后,延续关爱女性的主题,于日前隆重呈献11月25日国际

>> 对暴力说no 广州视窗再推关爱女性专题 向对女性的暴力大声说不! 对医院暴力说不! 对网络暴力说不 学会自保,对暴力说“不” 家庭暴力对女性暴力型犯罪的影响 关爱女性 呵护新生 关爱女性 品味生活 关爱女孩,重视女性 关注女性 关爱女孩 关爱女性的“特区” 关爱女性 关注健康 关爱女性 关注健康 关爱女性 关注健康 “____,我想对你说”专题演练 西盟县总工会:举办“关爱女性健康”专题知识讲座活动 英国再对欧元说“不” 歇会儿再对神甫说愿意 关爱女性,关注女性心脏健康 对儿童暴力说不!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据了解,在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一生中遭受过暴力、待和虐待,而大多数施暴者是她们的家庭成员,同时,冷暴力这一概念也逐渐凸现在当今社会的妇女问题当中,丈夫对妻子采取的不理睬、不说话等态度,有时比遭受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这一现象在一些高知家庭中尤为严重,有些女性朋友们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只能独自忍受,不敢或者不懂得寻求社会和法律的帮助,基于关爱女性身体和心理健康为出发点,广州视窗推出了这一“让我们对暴力说不”的公益专题。

在“让我们对暴力说不”的专题里,广州视窗以个案作为贯穿始终的重点,从暴力伤害、冷暴力、幸福等三个方面向网友介绍了共达20多个典型案例,然后寻求从社会得到帮助,包括心理调整、专家点评以及心理测试等渠道,给予现在仍然深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朋友一定的帮助。专题在11月20日上线后,深受网友的好评,他们纷纷表示,网络作为一个广泛宣传的平台,日后应该更多地制作一些这样有意义的专题,给社会大众带来正面有益的信息和帮助。

(陈苑蕖 中国网友报)

论文关键词:网络侮辱行为;诽谤罪;侮辱罪

一、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日益发达,各种表达个人观点的交流平台应运而生。如微博、微信、QQ、贴吧、网络论坛、朋友圈、QQ空间等。这些利用网络构建的交流平台已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68亿人,随着网民的不断增多,网民素质也参差不齐,部分网民为了需求刺激、制造焦点引起关注、报复他人等目的,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案件日益增多,如“导演谢某私生子案件”、“艾滋女案件”等。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是传统侮辱行为的新形态,与传统的侮辱行为相比,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成本低、不易被追查、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和危害更大。因此,对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的刑法界定尤为重要,对规制网民的违法行为有着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侮辱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这一刑法规定可以看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声誉、家庭关系、社会地位等客观条件而获得得他人的尊重和认同,人格尊严是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正面的名望和声誉。因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自然人才依法享有的权利(法人享有的商誉不属于名誉权范畴),因此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侮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侮辱罪,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故意损坏他人名誉或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侮辱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理论研究之中和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公然”、何为“侮辱”、何为“情节严重”等认定不一,争议较大。

(一)“公然”的界定

《辞海》中的“公然”意为“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公”,即公开,令众人知晓之意,“公然”,指明目张胆、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为之。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公然”和词源意义上的“公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侮辱罪中“公然”的界定对是否构成侮辱罪至关重要。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关于‘公然’的意义,一是不特定以及多数人能够认识的状态;二是不管特定还是不特定,只要多数人能认识就成立的状态;三是不特定或多数人能认识的状态等观点之间的对立。在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的状况。笔者认为,“公然侮辱”中的“公然”,即不特定的第三人对行为人传播贬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明知的状态。

(二)“侮辱”的界定

何为侮辱?基于生活观念、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对侮辱的含义和理解也大不相同。在刑法学界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德国学者认为侮辱为引起他人轻视或不尊敬之行为,不论其系言辞、书画或其他类似之方法及行为均属之,并认为包括讽刺漫画在内。日本学者则一致认为,侮辱系“轻蔑之表示”,例如牧野英一所述“对于他人名誉表示否定之行为”,笔者认为,侮辱罪中的“侮辱”主要是指为了达到破坏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令其难堪、痛苦的目的,以不特定第三人知晓的方式实施轻蔑、贬损、贬低他人名誉和人格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方式,也包括其他暴力以外的其他方式。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图片、动画、视频或者暴力行为等。

(三)“情节严重”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侮辱罪的规定,侮辱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可构成侮辱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对于侮辱罪而言,关乎罪与非罪的问题,有着重大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一般侮辱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何为“情节严重”?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对此并没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尽管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时,判定何为“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他人”的行为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换而言之,是否构成侮辱罪,具有重大参照价值。因为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法律后果、保护的法益具有极为相似之处。

三、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区分

侮辱罪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如何区分呢?是构成侮辱罪还是诽谤罪呢?随着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对二者的准确区分尤为重要。一般而言,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人格的,如情节严重,应构成诽谤罪。反之,散布的是他人真实的但又不愿公开的信息,侵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情节严重的,应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侮辱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公然的侮辱他人,致使他人人受到严重侵犯和侮辱,社会评价(即名誉)受到贬低,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强迫被害人吃粪便、尿液,强行剪去被害人头发、强迫被害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但就诽谤罪而言,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散步虚假事实。侮辱含暴力行为但诽谤则不含暴力手段。

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尊严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侮辱罪还是诽谤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散布的、传播的是他人真实的信息还是虚假的信息(捏造的事实),如以贬低他人人格、侵害其名誉为目的,散布、传播的是真实的、有辱他人人格、名誉的视频、照片、文字、动画等,则构成侮辱罪,如散布的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捏造事实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四、利用网络传播信息侮辱他人,是否符合“公然侮辱”这一构成要件

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是行为的公然还是结果的公然呢?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理论界还存在“行为的公然”与“结果的公然”之争。笔者认为,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既包含“行为的公然”,也包含“侮辱的结果”的公然,即只要侮辱行为和侮辱结果造成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或知情,对被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犯,情节严重,即符合侮辱罪中“公然侮辱”这一客观要件。但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公然侮辱他人”这一文字表述可看出,“公然”这一词语在这里是形容侮辱行为的状态,而不是侮辱行为结果的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侮辱罪罪状的描述是有待商榷的。

众所周知,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其行为地点不具备公然性(多数情况下为行为人私密空间),行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随时都可以实施),也不存在当面实施侮辱行为的情况。散布、传播侮辱他人格、侵犯他人名誉的信息往往不易被发现,一般而言,造成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是在行为结束后才产生,基于这些特点,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是否属于“公然侮辱”呢?另一方面,行为发生后,侮辱他人的信息急速的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这是“结果的公然”还是“行为的公然”呢?笔者将从以下案例进行探讨。

关键词 校园暴力 概念 成因 青少年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1概念的界定

校园暴力的定义最早是由Olweus:提出的“一个学生长时间、重复地被暴露在一个或多个学生的负面行动中,并进行欺负、骚扰,或被锁定成为出气筒的情形”。目前,理论界对“校园暴力”的界定尚有一定的争议。

1.1“校园”中心界定模式

此类观点强调界定校园暴力应以学校为中心,多以中小学生为研究对象。有人认为校园暴力行为指发生在校园之中的,学生欺负弱小同学的不良行为。也有人认为校园暴力行为属于社会暴力的范畴,还应该包括校外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还有一种观点倾向于校园暴力是主要以校园受害者为对象实施的多种侵害案件的总称。

1.2“师生”中心界定模式

从被害者角度而言,强调校园暴力是针对在校师生,或者学校、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而从行为人角度定义,强调校园暴力是以学校为背景的未成年学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

1.3综合说

认为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对受害人身体、心理,或校园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包含在校师生对校外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美国的研究者还特别强调校园暴力行为还包括导致情绪痛苦,伤害人际关系(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阶层歧视)等在内的心理暴力。

笔者结合有关校园暴力各有关要素,将校园暴力行为的概念界定为:发生在学校及校园合理辐射的校外地区,学生同侪间实施的,针对包括身体、心理、财产安全、校园管理秩序在内的暴力行为。

2行为的成因

国内多数学者研究认为校园暴力是涉及学校、家庭、社会、生理及心理素质等多层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个体层面上,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变化较剧烈的时期。身体已经趋于成熟,其心理成长尚较幼稚,自我控制力不强。如果他们旺盛的精力寻找不到恰当的抒发途径,则可能导致出现行为偏差,甚至是暴力问题。受认知结构、社会经验的限制,认知曲解能显著预测暴力行为的发生率。生活方式、自我效能感、社会交往同样是重要的影响因子。(2)学校方面,师生对相关问题的不当态度助长了暴力行为的发生。很多学校在处理时宁可将其解释为管理疏漏造成的偶发事件,而不愿意承认校园暴力现象的存在。在我国,校园暴力还受到教育模式功利化,忽视教师队伍建设中的职业技巧和师德培养,师生心理健康教育机制薄弱等特殊原因的影响。(3)从家庭角度看,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起点,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教养态度、家庭结构缺陷、现代社会条件下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都容易诱发处于特殊心理时期的青少年产生心理偏差和暴力行为。(4)社会大众传媒负面作用下暴力文化泛滥,相关法规、制度仍不完善,甚至与社会现实脱节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国外研究涉及到的种族歧视、枪支泛滥及药物滥用等特殊因素,国内目前几乎未涉及。

3国内外研究比较

针对校园暴力现象,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最早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尤其以美国的研究成果最丰富。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研究者们就开始更多关注校园暴力的理论成因、影响校园暴力发生的相关因素及干预措施。

我国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本国校园暴力现象进行的,已有研究主要在理论层面。近十年,从心理学、教育学出发,实证研究正不断得到加强。有的学者是在针对某一地区的青少年人群进行问卷筛查发生率同时,结合心理学因素(如人格、认知能力、自尊水平等)进行相关研究。有的则是分别针对不同攻击行为、不同攻击渠道、特殊攻击群体等要素进行特征研究。

4未来的研究方向

近年来,校园暴力现象呈现恶化趋势,虽然已引起公众热点关注,但不少人仍存在认识偏差,甚至有校园暴力“事故化”的现象。已有研究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成因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也提出了不少干预措施,对减少这一现象具有相当地贡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青少年蓝皮书报告网络暴力已悄然成为中国校园暴力的新兴形式。我国自2008年开始逐渐出现对于青少年手机暴力、网络暴力等新兴暴力的研究文献,但具体实证研究还很少。对于虚拟世界进行的校园暴力,以往的研究结果具有多大程度的解释力,还需要做更多的探讨。在研究方法上,国内调查校园暴力现象主要为问卷形式,能否对研究工具、方法进行突破,比如进行实验研究或质化研究,也是未来可以努力的方向。我们如何结合实际,为政府、学校、家庭提供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的预警方案还需要更加系统深入地研究。

参考文献

[1] Dan Olweus. Peer abuse or bullying at school: Basic facts and a school-based intervention programme. Prospects. March 1995, 25(1).

[2] 张健.国外“校园暴力”研究的回顾与前瞻[J].中国成人教育,2012(12).

[3] 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 季成叶.预防校园暴力:一项值得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课题[J].中国学校卫生,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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