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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举报,称某美容养生店店主在朋友圈虚假夸大宣传化妆品,欺骗消费者。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美容养生店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3瓶某草本植萃膏状面膜,产品包装标注产品功效:补水美肤,令脸部肌肤柔滑水润。但该店经营者为推销该产品,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某面膜膏五大功效:美白淡斑、祛黄祛黑、溶解色素抗氧化、淡化痘印、收细皮肤提亮肤色”等内容,并在该内容下方配有人物使用前后效果对比图。
经调查,该产品实际上仅为普遍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功效为保湿。宣称“五大功效”的内容及图片均无依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图片中人物并非当事人的顾客,也非使用前述产品的顾客,前述内容均系虚构。
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消费提醒
普通类化妆品不具备也不得宣传美白、祛斑等特殊功效,消费者如想了解化妆品的真伪,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所购产品相关信息,还可以下载“中国药品监管”App,直接输入产品名称查询即可。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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