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仅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8个城市被定位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17年后,试点城市范围扩大至46座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垃圾分类并不是新鲜话题,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们的垃圾分类推行乏力,用“原地踏步”来评价也不为过。
一位业内专家曾这样批评,“垃圾分类从来没有说不重视,关键是口头重视、文件重视跟实际重视是有很大差距的”。但这一次,不再是简单地扩大试点范围。
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上述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方案》也明确提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
从鼓励到强制,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这从去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可见一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面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垃圾分类最早可以追溯到1957年,北京市率先提出‘城区将分类收集垃圾’的构想,开创了我国垃圾分类的先河。”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农科接受专访时指出,我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垃圾分类的国家之一。
在张农科看来,这60年,我国垃圾分类大体上走过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以资源回收利用为目标导向的分类阶段,从1957年开始到上世纪80年代供销社体系退出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结束。
“这一时期,供销社体系主导的废旧物资回收,客观上起到垃圾分类的作用。能回收利用的由供销社体系统一回收,称为废旧物资;不能回收利用的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回收,称为生活垃圾。”张农科说,由于当时社会物资短缺,供销社体系在回收废旧物资时,会支付一定的费用,废旧物资交易费用对生活补贴补助作用还是明显的,公众参与废旧物资回收的热情很高。
正是因为供销社体系所扮演的主体角色,以及其遍布城乡的网点布局,形成了废旧物资的回收网络,废旧物资回收和生活垃圾收运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两个网络并行运转,互相支撑,体系健全,客观上起到了垃圾分类的作用。
第二个阶段,是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的垃圾分类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从计划经济正式向市场经济转型、供销社体系退出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开始,到本世纪初国家开始建设垃圾分类试点城市结束。
这一阶段,随着流通领域的改革开放,物质条件的改善和自由市场的兴起,原有的统购统销体系退出历史舞台,废旧物资价格市场逐步放开,一大批个体小商小贩和“拾荒者”开始进入到废旧物资回收领域,自发形成了由分散于城中流动回收点和集中于城郊集散分拣点构成的垃圾分类体系。
小商小贩和“拾荒者”逐渐成为废旧物资回收的主体,一定程度上通过市场调节的手段实现了垃圾分类。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小商小贩和“拾荒大军”把所谓“值钱”的废旧物资分出来,“不值钱”的要么低价出售给工业小作坊,要么随意丢弃,造成“垃圾围城”或又混到生活垃圾中。
张农科说,这一阶段,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关注度集中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废旧物资回收过度依赖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造成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与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出现脱节。虽然两网并行运转,但两网的内在联系已然割裂,两个体系之间开始出现不协调,自发形成的垃圾分类组织体系在市场自由调节下逐渐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