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林某说:“我看到一则新闻,一男子捕捞20只青蛙被判刑,为什么捕捞青蛙也会被判刑?青蛙也是国家保护动物吗?”
司法所工作人员:“你别看青蛙普普通通,它可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青蛙、麻雀等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可能涉嫌犯罪哦。”
那什么是非法狩猎罪呢?
下面这个案例将告诉你
【答案】!
陈某是一名以种菜为生的农民,2022年4月的一天,陈某照例到菜地耕作,看到辛辛苦苦耕种的菜地被野猪破坏得一片狼藉,陈某既愤怒又焦急,所剩不多的蔬菜不能再让野猪来破坏了。于是,陈某趁着赶圩的时候买了5个捕兽夹,并把捕兽夹设置在菜地周边。2022年4月到7月,陈某前后共捕获了山麂1只、野猪1只,并将猎捕到的山麂、野猪带回家大快朵颐了一番。
2022年12月,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某家菜地查获捕兽夹2个。后陈某被民警传唤到案。经认定,被捕猎的“山麂”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麂属小麂,野猪为哺乳纲偶蹄目科猪属动物。小麂、野猪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陈某使用的捕兽夹属于禁止用于捕猎野生动物的工具。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3年3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尤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陈某进行社会调查,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进行讨论后向检察院提交评估意见。2023年6月,经过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的两个捕兽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陈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500元;陈某还要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社区矫正对象在福建日报上的道歉书
2023年7月,陈某到尤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向陈某普及了非法狩猎罪、禁猎期、“三有”动物等法律知识,并告知陈某“虽然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把野猪移出“三有”保护动物,但野猪仍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不得随意捕猎、食用,因野猪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可以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学习结束后,陈某后悔莫及地对工作人员说:“我的邻居们也是种菜大户,回去后我要跟他们普及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禁猎期禁止捕猎等知识,以我的惨痛经历告诉他们不要为了保护作物或口欲随意猎捕野猪、青蛙、麻雀等野生动物,要爱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不要因小失大。”
以案释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要主动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争当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环境的普法宣传者。切勿因个人行为,实施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尤溪司法行政
编辑 | 梁雯责编 |渊渊、域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