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2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信访局网上反馈函,反映当事人相山区某水产品销售部在某网络销售平台售卖兽药。7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相山区某销售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情况]
调查中当事人承认无证经营兽药,但是对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查信息反馈的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涉案的产品货值金额计82452.56元提出异议。当事人称其中80400元为刷单,没有实际销售,并提供了付给刷单人刷单货值金额80400元的复印件。同时也提供了付给刷单人刷单劳务费用17000元微信转账复印件。2023年11月13日,本机关把该案移交到相山区公安分局,相山区公安分局介入取证调查,11月28日相山区公安分局查找到刷单人,根据刷单人提供的刷单证据调查结果,相山区公安分局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将案卷退回本机关。12月4日,本机关收到刷单人通过某快递邮寄的当事人刷单货款金额80400元的复印件和付给刷单人刷单劳务费用17000元的复印件。本案认定当事人实际销售兽药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52.56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配套制度》附件1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52.56元,罚款人民币6157.68元。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1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没款。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