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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政策法规问答

   日期:2024-09-19       caijiyuan  
核心提示:救助热线:8600876一、救助管理站的救助服务对象是什么?  救助管理站开展救助服务的对象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热线:8600876

一、救助管理站的救助服务对象是什么?

  救助管理站开展救助服务的对象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指哪些?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三、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哪些

情况?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救助时,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四、救助站受理求助的程序有哪些?

救助管理站受理求助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核实求助人员提供的个人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

登记;

  (二)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并告知其实施救助

的内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救助对象的范围和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

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四)成年求助人员,及时为其购票返乡并发放途中生活费;

  (五)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求助人员,及时联

系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并要求来站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无力来站接回的,及时安排专人专车护送其平安返乡。

  五、救助管理站为求助人员提供哪些救助服务?

  救助管理站为求助人员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求助人员提供符合健康卫生要求的食物和安全卫生要求的住处;

  (二)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并协助送医救治;

  (三)受助人员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及时联系并协助护送到具有传染病医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和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四)为求助人员提供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的便利;

  (五)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部门联系;

  (六)为求助人员购买返乡车票并发放途中生活费;

  (七)对监护人或近亲属无力来站接回的特殊求助人员,安排专人专车护送其安全返乡;

  (八)到外省、市接回我市流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流浪人员。

  六、什么情况下救助站可以拒绝救助?

  针对下列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救助服务:

(一)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二)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的。

(三)喝酒醉的;

  (四)入站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欺负其他求助人员,辱骂站内管理人员、打砸站内物品的;

  (五)救助实施过程中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的;

  (六)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离开救助管理站的。

  七、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求助人员有的救助有哪

些特别规定?

  (一)对受助人员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

行动不便的人,由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二)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三)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八、救助管理站能不能实施长期救助?

  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救助实施过程中求助人员是否可以放弃救助?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十、求助人员有违法犯罪的如何处理?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针对流浪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各部门之间是否建有联动机制?有的话如何运作?

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中的部门配合问题,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办发〔2012〕55号),对工作任务进行明确的分工,形成了科学合理、完备有序的救助联动机制。

具体运作如下:

  民政部门:发挥综合协调和牵头部门作用,积极开展主动救助,负责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对无法查清户籍地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安置救助;完善相关管理措施,规范救助程序,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公安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街面流浪乞讨、失踪及被拐报警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要主动进行调查、甄别,甄别显示确实需要救助的,要及时护送到各级民政部门所属救助保护机构,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独自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并协助摸清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及时批评、教育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收救助;对无力返乡的,配合救助保护机构护送返乡;应用有关信息平台发布寻亲公告,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教育部门: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三残”流浪未成年人要安排到特殊学校就读,对特殊受助未成年人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无法查明监护人及户籍地、安置在流浪地儿童福利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安排属地学校及时解决入学问题,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重点进行教育帮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未成人外出流浪乞讨。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救助保护机构日常运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落实救助工作经费和医疗救治经费,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救助保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保证患病流浪未成年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医治。要指定流浪未成年人的救治定点医院,并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指导监督;明确定点医治单位责任,做好对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的救治转接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护送就医的、巡警护送就医的等,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原则;杜绝因救治费用问题拒绝救治等行为发生;指导救治保护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返乡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护送未成年人返乡、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接回返乡及其他方式返乡的,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调,提供必要帮助。

  铁路运输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为救助保护机构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在购买火车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探索多种方式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考核评定等政策,在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特殊岗位津贴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大对救助保护机构的职业培训,提高救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做好项目审批和核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综治部门: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发生流浪未成年人致使的暴力恐怖、涉枪、涉爆、涉黑恶、涉毒、色情等严重案件,或影响经济秩序、治安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市容市貌环境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巡逻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告知救助保护机构或报警,并护送或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对突发疾病的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嫌疑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相关政策,对流浪未成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制度。

  妇儿工委: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儿童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监测评估,督查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残联:要将已返家就学就读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康复救助项目”资助范围;指导当地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康复训练。

  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救助、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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